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借款本金268209.9元及截至2019年2月23日的利息8660.61元、罚息154.98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2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如被告***、***不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有权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已预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