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冶金集团中兴盛达钢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冶金集团中兴盛达钢业有限公司货款323990.6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的利息(以307791.07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6155.82元为上限); 二、驳回原告天津冶金集团中兴盛达钢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8元,减半收取3184元,由原告天津冶金集团中兴盛达钢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