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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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道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 新都区新繁街道三琪食品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被告新都区新繁街道三琪食品经营部负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新都区新繁街道三琪食品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