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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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偿还垫付抢救费用53402.9元及利息(以5340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元(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