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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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韶关市鸿晖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韶关市鸿晖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向***、***、***、***、***五人交付拆迁安置房,即韶关市浈江区通宝路1号鸿达大厦1001号及1405号房屋。 二、韶关市浈江区通宝路1号鸿达大厦1001号及1405号房屋,超出面积部分按1500元每平方米由***、***、***、***、***补偿支付给韶关市鸿晖置业有限公司,并由韶关市鸿晖置业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提供法定相关资料协助***等五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限韶关市鸿晖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五人支付从2014年6月起至2015年5月租金补助每月600元,合计7200元;支付从2015年6月至2017年9月租金补助每月1200元,合计33600元,两项合计40800元。2017年9月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的租金补助,由韶关市鸿晖置业有限公司按每月1200元标准继续支付。 本案受理费50元,由韶关市鸿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 |
裁判日期 | 2017-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