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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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保定涿州宝石花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定涿州宝石花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237.66元,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326元,由原告***、***、***负担7326(已交纳),由被告保定涿州宝石花医院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565元,由反诉原告保定涿州宝石花医院负担365元(已交纳),由反诉被告***、***、***负担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27000元,由原告***、***、***负担7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保定涿州宝石花医院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