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市第五百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五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108,466.00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五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利息(以108,466.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全部给付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9.00元,减半收取1,324.50元,由被告齐市五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