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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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欠款本金135250.67元及暂计至2021年4月28日止的利息1174.86元、复利6.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5月17日对应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7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每年2月17日、5月17日、8月17日、11月17日各调整一次)计算]; 三、确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名下位于珠海市××房[产权证号:房地产权证第C××5号]房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8.65元,申请费1202元,共计4230.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