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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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江春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中机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许昌市亿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江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19年6月28日的欠息为3793577元;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8日的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969‰标准计算;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合并按照月利率10.4535‰标准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罚息50000元)。 二、被告许昌市亿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许昌市亿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江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被告许昌江春科技有限公司3793577元欠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许昌江春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8日的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969‰标准计算;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合并按照月利率10.4535‰标准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罚息5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900元,由被告许昌江春科技有限公司、许昌市亿田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