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建华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容汇广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定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建华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1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被告赣州容汇广场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欠付被告江西省建华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省建华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