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赣州基恒拖车部件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斯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罗斯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基恒拖车部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3481.79元; 二、被告深圳市罗斯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基恒拖车部件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23481.79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统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77元,由被告深圳市罗斯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1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