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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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 被告***赔偿原告25,370元。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409元,原告***负担167元,由被告***负担242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判决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