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120965.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村聚易贷·兴农卡(存贷合一卡)合约书》的约定暂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为73445.98元,之后的利息按照《村聚易贷·兴农卡(存贷合一卡)合约书》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