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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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富贵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富贵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45万元及偿还利息(截止至2021年9月2日利息为140094.38元,之后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富贵食品有限公司质押的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84万股权(No:000027,质权登记编号:411500202000000035)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20.76元(原告河南淮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河南富贵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预交上诉费凭证,仅递交上诉状不递交上诉费预交凭证的,将在上诉逾期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