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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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六安市顺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106400元,精神抚慰金3600元,财产损失600元,合计1206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175384.47元-10000元-106400元)×60%】35390.68元,上述一、二款项均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9元,减半收取550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415元,被告***负担128元,原告负担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