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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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清偿截止至2020年11月21日的信用卡本金101289.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21日为25391.62元,2020年11月22日起至被告清偿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该标准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49.55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已预付),由被告***承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