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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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荆州市正达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沙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各项经济损失17829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在其为鄂D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向***赔付11964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上述第一项余额58645.5元,由***和荆州市正达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30%即17593.65元,该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分公司在其为鄂D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7元,减半收取156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