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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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恒源实业有限公司 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梦光宇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恒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孝感市光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梦光宇分公司下余工程款16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由被告湖北恒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期限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