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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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支行 孝感睿创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景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30000元、利息24922.64元、罚息51509.39元(截至2021年5月17日)和后段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5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02025%计算,时间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已付本息在执行中予以扣减); 二、被告王佳、王倩、孝感睿创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支行有权以被告杨**、景艳华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房权证孝房字第0××5、0××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90元,保全申请费3415元,由被告杨**、景艳华、王佳、王倩、孝感睿创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或在执行过程中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