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孝感市保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国华、***凤、孝感市保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69950元、利息、复息36805.74元(本金、利息、复息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并支付后段利息、复息(以469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付清之日为止);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对被告陈国华、被告***凤提供抵押的位于孝感市房(房产证号为孝感市房权证字第0××5、0××6号)在本金47万元及其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68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2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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