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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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滁州广纳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滁州广纳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3199.34元,并自2021年6月30日起,以23199.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滁州广纳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