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十堰郧阳师专校产置业有限公司
十堰美之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十堰春华秋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1)鄂030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与十堰郧阳师专校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X201904190011)于2021年2月5日解除;

二、变更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1)鄂030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十堰郧阳师专校产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303316.2元,并以该金额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计付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变更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1)鄂0302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十堰春华秋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50000元,并以该金额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计付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29元,减半收取3964.5元,由十堰郧阳师专校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20元,十堰春华秋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48.5元,***负担7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9元,由十堰郧阳师专校产置业有限公司、十堰春华秋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各负2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11
发布日期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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