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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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 漯河市腾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俊泽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213.23元(被告徐振豪垫付的200元已经扣除); 二、驳回原告王俊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俊泽负担3元,被告徐振豪负担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