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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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蚌埠市北工地玉器市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蚌埠市北工地玉器市场有限公司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2600元及违约金(以5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5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1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蚌埠市北工地玉器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计507.5元,由***负担160元,由蚌埠市北工地玉器市场有限公司负担34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由***负担320元,由蚌埠市北工地玉器市场有限公司负担69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