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清远市悦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清远市悦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2800.69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计458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清远市悦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3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前向本院缴纳,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438元,其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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