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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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慧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慧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以购房款77081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涉案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并通知原告收楼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慧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