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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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贷款本金60000元,利息1732元,罚息3351.06元,合计65083.06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2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具体金额以原告核心银行系统记载的数额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计714元,由被告***负担。 4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