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792元、利息89.88元、违约金216.92元、手续费468.67元,合计8567.47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2日,之后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有权以被告***用于抵押的别克汽车(车牌号为赣F×××××)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