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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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太古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阳江市江城区和木堂贸易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2341号民事判决为:阳江市江城区和木堂贸易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太古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7550元及利息(以26755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7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74元,诉讼保全费2078元,合计8052元(中山市太古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阳江市江城区和木堂贸易商行、***、***负担6990元,由中山市太古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062元(一审法院不另行收退,由阳江市江城区和木堂贸易商行、***、***在履行本案债务时向中山市太古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迳付69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59元(阳江市江城区和木堂贸易商行、***、***已预交),由阳江市江城区和木堂贸易商行、***、***负担4143元,由中山市太古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816元(本院不另行收退,由阳江市江城区和木堂贸易商行、***、***在履行本案债务时向中山市太古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扣除8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