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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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814元; 二、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原告***、***、***:财产损失费、鉴定费,合计2618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8元;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负担230元;原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