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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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讷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讷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讷河支行借款本金135,061.22元及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的利息、复息29,564.11元,本息合计164,625.33元,并以本金135,061.22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0675%支付逾期利息; 二、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讷河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讷河市 号(黑(2017)讷河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6.43元,由被告***负担1796.25元,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讷河支行负担10.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