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龙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865.2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00元,减半收取206.5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0元,由原告***负担10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 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