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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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借款本金98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止2021年7月8日所欠利息数额为12329.21元,此后利息以借款9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048%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7元,减半收取计125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