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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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河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05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28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