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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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2443.62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从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梅州客商银行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给原告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律师费1500元给原告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保全费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