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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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杭州虎睛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本案证据显示的一家应用市场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就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消除影响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根据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杭州虎睛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虎睛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开支48040元;

三、驳回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杭州虎睛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01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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