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佳木斯市鑫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所欠车辆承包费9060元;

二、被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140元/天标准向原告***给付车辆承包费,此款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判决生效次日至解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之日止,被告***按140元/天标准向***给付车辆承包费,给付时间及方式按双方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合同》约定的给付租金时间及方式执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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