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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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曾都农丰种子有限公司 随县德贵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随县德贵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随州市曾都农丰种子公司支付货款87745元及逾期利息(以8774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 二、被告***、随县德贵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随州市曾都农丰种子公司支付货款12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三、被告***、随县德贵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随州市曾都农丰种子公司支付货款176760元及逾期利息(以1767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 四、驳回原告随州市曾都农丰种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货款,在本案执行时予以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 案件受理费8164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082元,由被告***、随县德贵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