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陆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陆丰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11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损失共计278083.0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0.94元,由原告***负担179.94元,被告***负担513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陆丰支公司负担2032元。原告预交超出其应承担部分的受理费7171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费;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葵潭人民法庭领取《缴纳受理费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中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其对应的开户名和账号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的当事人,应在接到本院《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按通知书中指定的开户银行及其对应的开户名和账号进行交纳。 |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