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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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来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确认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恩村银微贷来车个消费借字2017第0010号)及《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恩村银微贷来车抵字2017第0010号)合法有效;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借款本金115207元,利息7240.69元(截至2017年12月12日),本息共计122447.69元以及逾期利息、罚息(按照恩村银微贷来车个消费借字2017第0010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从2017年12月13日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代理费1500元; 4原告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有权就抵押财产即被告***所有的车牌为湘UF××××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二、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9-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