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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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阳市丰收种子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阳市丰收种子商店化肥款41,810元及利息(利息以41,81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至全部款项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3元,原告辽阳市丰收种子商店已经预交,由被告***负担4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辽阳市丰收种子商店负担0元,应予退还4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