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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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人民币110万元。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支取该存款,如支取需经本院允许。冻结期限为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