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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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葫芦岛市供暖管理处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保全费177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