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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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 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借款本金647473.88元,及截止2021年9月21日拖欠的利息50997.69元,共计698471.57元,并从2021年9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至付清本金647473.88元之日止。 二、被告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1072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362元,由被告***、***、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