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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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铁岭市银州区山丁食杂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铁岭市银州区山丁食杂商店烟款51535元,并以5153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中的4819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款项,如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108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