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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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铁岭市金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借款本金210772.96元,利息3206.21元,罚息60.17元,共计214039.34元,并从2021年10月1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利息、罚息至付清本金210772.96元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对坐落于铁岭市新城区之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辽(2018)铁岭市新城区不动产权第000497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3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291.5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