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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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借款本金104,948.21元、利息1,520.05元,并同时给付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借款完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就被告***、***抵押的坐落于铁岭市银州区金湾尚城51幢2-2-2【产权证书号:辽(2019)铁岭市不动产权第0032741号,建筑面积81.42m2,他项权证号:辽(2019)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304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212元,由被告王桂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