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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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福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蕉岭县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427民初82号 原告:梅州市福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海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广东尚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蕉岭县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志晓,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梅州市福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蕉岭县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向原告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原告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案按原告梅州市福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赖国雄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彭君 书记员杨秀娜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