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000元、交通费706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护理费5591.22元、鉴定费用1310元,共计27,607.22元,减去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2,000元,应给付原告15,607.2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454.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营养费1800元、车辆维修费14,780元,共计23,384.5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74元,减半收取900.37元,由被告***负担537元,由原告自负36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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