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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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银行贷款311435.61元、违约金2797.73元,共计314233.34元; ***、***自2021年5月14日起以311435.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7元、保全费207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